《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为提高动物防疫水平、规范动物卫生监督体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9月23日,市农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动物防疫面临三大变化
“动物防疫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市农委防检处处长汤明说,当前,我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三大变化——从生产形势看,过去以散养为主,现在散养与规模养殖并重,防控工作重心发生变化;从消费形势看,消费总量不断增加,市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增加,消费结构趋向多元,消费者更关注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发生变化;从动物疫情形势看,旧病未除,新病又来,病原污染面广,毒株变异快,防控工作节点发生变化。
“《条例》主要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动物疫病安全、动物产品安全等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以及引导性较强的措施和规范,明确了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汤明说,通过地方立法,为全市畜牧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条例》明确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和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规定要求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整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过程中要回收畜禽标识,每日对圈舍进行空圈清洗消毒。
“过去,虽然也规定了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要消毒,要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但是并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这次在《条例》中弥补了这一漏洞,违反规定将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汤明说。
病害动物尸体实行无害化处理
今年3月初,“黄浦江死猪事件”引发社会诸多关注。动物死后,其尸体该如何处理?加强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被写入了《条例》之中,成为一大亮点。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病害动物尸体携带病原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市农委法规处处长冉启培说,违反《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府还将对宠物尸体的统一收集、处理进行规范。冉启培透露,我市最近正在修改《养犬管理办法》,这将与《条例》进行有效衔接。
《条例》还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并定期调整补偿标准。
35个道口严防“外疫”传入
我市正在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全国少数几个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管理的省市之一。
《条例》明确规定,运输到我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要经过依法设置的35个指定道口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和消毒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的动物。
“将通道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在全国也不多见。”市动监所所长蒋云说,《条例》通过采取调运备案、入境过境检查、落地隔离等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力度,严防“外疫”传入,确保我市“清净无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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