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璧山县采用焚烧处置废弃油漆桶从中获利而导致环境污染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地警方提请逮捕,这是污染环境入刑后,我市破获的首例案例。
今年8月中旬,璧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丁家街道八寿村6组的一废品收购点用明火燃烧废旧油漆桶,严重污染环境。接到报警后璧山县公安局立即与县环保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组织民警与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从8月20日起连夜蹲守。8月23日深夜,执法人员将废旧金属回收站查封,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犯罪嫌疑人任某交代,在2010年底,他便在重庆白市驿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站,后因污染过大被当地执法部门关闭。第二年初,为避免被人举报,任某又与姐夫宾某合伙四处寻找相对偏僻但交通方便的地方再次开办废旧金属收购点。左挑右选,最后选择在璧山丁家街道八寿村,以每年1000元的租金将该村公共用地上的一个废弃养鸡场租下。从2011年3月起,该收购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主城区各废旧物资收购点以每吨700-1100元的价格收购含油漆废桶等金属物品,在凌晨进行焚烧以避免村民举报和主管部门核查,然后将焚烧后的各类金属通过打包机压制成块状,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销往成都等地的炼钢厂,开工至今已累计卖出450余吨块状金属,盈利40余万元。
“含油漆的废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璧山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赵选亮介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项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相关规定,任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刑事犯罪。
“这也是污染环境入刑后,我市破获的第一起相关案例。”赵选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