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肖烨等人敲诈勒索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其中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三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未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且对该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公安机关证实肖烨于2009年11月主动投案后,仅供述了其它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许社卿、严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肖烨利用不雅视频强索他人钱财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许社卿、严鹏等人明知肖烨偷拍不雅视频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仍接受肖烨邀约与安排,参与共谋、提供通讯录、劝说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购买偷拍设备、制作光盘、具体实施“捉奸”,为肖烨利用不雅视频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二人均应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3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属民事借贷,雷政富、周天云也不是被害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雷政富、周天云之前与肖烨等人素不相识,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均不了解,却在肖烨提出要求后,即让关系人明某某等人向其提供巨资。该行为并非出于朋友关系或对其的信任,而是因为担心被偷拍的不雅视频曝光,被迫出面让关系人向肖烨付款。而肖烨等人在获得巨资后,将款项用于高档消费及出借他人,并未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并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置高额利息与违约金不顾,长达数年拒不归还。此外,明某某等人在对肖烨及其公司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肖烨提供资金,并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未通过诉讼等正当程序追索及主张权利,亦是因为雷政富、周天云的关系,并非系对肖烨及其公司的信任。故肖烨等人通过不雅视频威胁、要挟雷政富、周天云,以借款的名义强索财物的行为,实为敲诈。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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