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雷政富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16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对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予以追缴。雷政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庭审中,应雷政富和辩护人的申请,证人肖烨和明某某出庭作证,就肖烨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借款300万元是否属于雷政富受贿款的相关事实,接受了检辩双方质证。
证人肖烨作证时表示,自己没有以不雅视频要挟雷政富,但确因不雅视频认识雷政富,并通过雷政富向明某某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资金紧张未归还。
证人明某某当庭表示,自己公司为了在北碚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找过雷政富帮忙,因此看在雷政富的面子上,向肖烨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款到期后,明某某多次找肖烨催款,肖烨表示“要还就找雷政富还”。明某某将肖烨拒绝还款一事告知雷政富后,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
庭审中,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中,针对300万元系受贿款的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肖烨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300万元是肖烨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的现金借款,而非受贿款,雷政富是因为感谢肖烨销毁了不雅视频,帮忙联系借款。事后,肖烨向明某某还款100万元,也证明了肖、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此外,对于另外两笔受贿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均予以否认。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足以证明雷政富受贿316万余元的事实。出庭证人明某某当庭的证言,已经清楚证实了300万元是以借为名、行贿赂之实,系雷政富与明某某权钱交易的产物。至于肖烨称其没有以不雅视频敲诈勒索雷政富,这一证言与该案的其他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此外,有证据显示,欠债期间,肖烨公司并非资金紧张,其公司还向外出借资金,并购买了两辆高档轿车,完全有能力归还300万元欠款。
庭审中,雷政富及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侦查阶段的一份讯问笔录予以排除。法庭经审查认为,雷政富及辩护人并未提出侦查人员在笔录取证过程中对雷政富实施了刑讯逼供,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线索,不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法定条件,法庭当庭驳回申请。
下午5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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