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烨、许社卿、严鹏等人敲诈勒索上诉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据了解,该案其中3名原审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未上诉,依据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未传唤该3人到庭。
6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肖烨等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其中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未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肖烨当庭认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退出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肖烨具有累犯情节的证据不足,并提出本案系分工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地位。
许社卿辩称其没有和肖烨共谋,虽然提供了官员通讯录,但对肖烨敲诈雷政富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对周天云的“捉奸”行为;且从未劝说赵红霞等人参与作案,对其行为也不知情。许社卿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严鹏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裁决,同时请求考虑其所起的作用,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严鹏参与的偷拍视频、“捉奸”等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行为,不应对雷政富、周天云被敲诈勒索的事实负刑事责任;如果法庭认定其构成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时认为如果上诉人肖烨在二审中退赃,建议二审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酌情量刑。
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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