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刘敏、姜刚、毛一竹)“辅助”干着“主力”的活;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成“棘手”事件推责“挡箭牌”……近年来,
劳务派遣市场日渐红火的同时,一些矛盾也日益凸显。7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辅助性岗位用工比例拟不超过10%。
面对3700多万劳务派遣工的庞大群体,“一刀切”式比例控制是否可行?如何科学应对劳务派遣市场“成长的烦恼”?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采访。
劳务派遣比例动辄过半,10%的可行性有多大?
“人社部门拟具体规定劳务派遣人数具体比例,这还是第一次。”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这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将得到有力规范,但实施起来,还有不少困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10%适用于辅助性岗位,但由于一些单位用工不规范,岗位性质界定模糊,因此,辅助性岗位用工占据用工总量的大多数,往往被统称“临时工”。
劳务派遣是世界多国通行的用工方式。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种模式迅速壮大,2008年正式写入《劳动合同法》。
记者采访发现,执行10%比例最大的困难并不在于私企,而在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银行、电信、电力等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比例甚至可达70%。
“编制”是一道坎。安徽省某市辖区城管局有各类城管人员120余人,其中协管就有95人,占8成之多,承担着130余项工作。负责人向记者诉苦:“如果要砍掉劳务派遣人员,恐怕正常工作都没法保证了。”
对企业而言,成本是最大阻力。11家公布“临时工”具体数据的上市银行中,有6家银行的“临时工”占比超过20%。一位银行支行负责人向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减少“辅助性”劳务派遣人员至10%,该支行一年工资性成本将增加22万元。
“经济利益是用工单位难以抵抗的诱惑,用工单位能否将辅助性劳务派遣人员降到10%,关键在于肯不肯割自己的肉。一些国有企业认为,劳务派遣方式不但降低了用工成本,而且考核表上更加‘好看’。”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说。
是减少人数还是改变待遇不公?
“我国正处于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待就业量巨大。”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最先减的不是‘人数’而是‘不公’”。
盘点各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不难发现,劳务派遣主要分布在环卫、安保、服务员等后勤和一些工业企业的劳动密集型岗位,这些群体是劳动纠纷“重灾区”。
问题一:工作冲在前头,薪水拿着零头,同工不同酬。在北京市卫生局下属单位工作的王先生每天下班要到附近天桥下开私家车“趴活”。“干的是事业单位的活,顶的是劳务派遣的帽子,一个月顶多拿人家一半。养家糊口都困难,还考虑什么面子?”
记者调查发现,同工同酬虽然入法已有一月余,但严格执行的单位寥寥。
问题二:身份是临时的,用工是长久的。“答应干得好就转正,但好像是个无底洞。”这是许多劳务派遣人员的困惑,大量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在用人单位中固定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被称为计划经济时代之后出现的“长期固定临时工”。由于“身份”不同,两种劳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奖金福利等待遇更是相去甚远。
问题三:生病工伤,一辞了之。近年来,由于工伤、怀孕等原因被辞退而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一旦有纠纷或是出现更年富力强的人,就会随时被裁掉。
“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聘用、辞退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承担的法律风险低,因此更易发生侵犯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行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超说。
还有一些劳务派遣人员还被当作推脱问责的“挡箭牌”和“替罪羊”。
“低投诉率并不代表问题不严重。”李超说,“由于许多人担心投诉用工单位就会丢掉工作,因此长期忍气吞声。这恰恰更增加了劳务派遣工人权益、尊严感的缺失。”
“超标”的名额哪里去,考验政府智慧
“两天没睡好觉,本来就业就难,万一我成了那10%以外的人,生计怎么办?”一名环卫工人说。如果新规执行,将不可避免地分流出数量庞大的劳务派遣“超标”人员。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更令人关注。
专家认为,不能一切了之,解决了一个“小”问题,却造成了社会就业压力加大的“大”问题。如何解决被“砍”掉的这部分人的就业安置,考验政府智慧。
“整治劳务派遣滥用现象,还应防止步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就管’的怪圈。”郑秉文认为,除数量控制外,应多管齐下想办法,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切实发挥好工会的监督职能,倒逼企业实现规范用工。
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明建议,劳务派遣制度应回归到本来面目,仅作为短期、临时、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存在。眼下,针对劳务派遣工遭遇的种种维权困境,国家应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更多诉权,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法律支持。
专家建议,一方面,严肃查处劳务派遣中侵害派遣工权益的行为,如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另一方面,应规范和引导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严厉查处“超标”使用派遣工行为,将违法违规使用的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