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8月19日电(记者毛一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李治臻贪腐案进行一审宣判。因多次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李治臻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从1994年到2011年,李治臻曾任广州宾馆总经理、广州羊城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广州市政法委委员、广州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李治臻在担任广州宾馆总经理期间,为与广州宾馆有合作经营及租赁关系的广州天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珈伦(另案处理)谋取利益,自1996年至2002年,先后16次收受陈珈伦给予的现金共3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000元加币及价值两万多元的帝舵牌手表两块。
2006年至2011年,担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的李治臻,在选人用人方面为该局巡视员许千里等人谋取利益,利用负责广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16次收受许千里的贿款共计99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
法院认为,李治臻利用其担任领导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61.4万元及0.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外币和财物一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以李治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继续追缴李治臻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