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8月4日电(记者熊红明、潘强)上午将孩子送到
幼儿园,下午就接到孩子“一睡不醒”的死讯,孩子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官司作出判决,被告幼儿园承担90%责任,须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2012年12月25日上午,邱先生将3岁的儿子送到好友刘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开办的幼儿园。当天下午3时20分,园长李某电话告知邱先生,称孩子出现昏迷,正在医院抢救。下午4时,邱先生夫妇赶到医院时,发现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邱家事后得知,孩子当天上午曾在幼儿园内摔了一跤,但幼儿园未做任何处理,直到孩子午睡后一直未醒,幼儿园才急忙送医院。随后,邱家夫妇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以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孩子照顾不到位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6万多元外加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幼儿园方面称,邱家夫妇在填写《新生入园登记表》时,明知孩子有随时发生致命危害的“颅内出血”疾病史,却故意隐瞒,使孩子以健康幼儿入园。而孩子入园后出现大小便不能自控,走路不稳,跌倒后不能爬起来等症状。幼儿园就此产生过怀疑,并与家长沟通,但邱家解释只是发育迟缓。
经过半年多调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8月2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开办批准,并且没有看护好邱先生的小孩,导致小孩意外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判决承担90%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0余万元,原告则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