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鉴于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该条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汽车租赁业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并规定了详细的措施。
租赁车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国家大部制改革,交通运输部增加了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指导职能。2011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汽车租赁是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并要求地方加快立法,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因此,修订草案对汽车租赁业务提出了具体管理细则。例如,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并且保险手续齐备,有经营场地和管理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此外,汽车租赁经营者还需持完善资料,到运管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
就经营管理而言,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能沿途揽租。承租人承租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也不得用自有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驾校弄虚作假或将被吊销执照
随着城市发展,我市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大,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日益增多,行业投诉突出。
对此,修订草案针对目前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增加了行为规范。
例如,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统一标志,在核定场所开展培训,不得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5000元到2万元罚款,并停止招生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
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财物、酒后教学等,违反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教练员证。要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违反者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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