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记者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市民关心的高温天气定义、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的,也可以领高温津贴。
根据“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该“办法”明确了露天和室内工作不同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露天作业,一般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发放饮料、防暑药品等方式代替高温补贴的情况,“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市社保局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推行把高温岗位补贴写入劳动合同,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员工、监管部门给用人单位打分的形式,切实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
该负责人介绍,如有用人单位不按“办法”执行的,劳动者可拨打12333举报,市社保局将进行调查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发放高温补贴存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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