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号晚上8点多钟,广西梧州市藤县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了精神病患者脱离监管的事件,一共有42名精神病患者使用暴力离开了医院。…
这马上让人想到了美国著名电影《飞越疯人院》。然而这起中国版的“飞越疯人院”,有着一些不同的细节——
1 本次精神病人出逃事件有疑惑待解
精神病人合谋出逃有先例,奇怪之处在于——本次参与合谋的病人恰好都是同一背景
就在今年5月,肯尼亚一家精神病院发生了精神病人集体出逃事件,参与该事件的共有75名患者,他们在制服医院保安、破坏了两扇门后,最终有40人成功逃走。警方介绍说,这些人肯定事前经过缜密策划。至于出逃原因,可能源于患者不堪忍受恶劣的医护条件,这家医院曾被曝光病房拥挤、患者受虐待。…
而据本次出事的藤县第三人民医院的副院长介绍,该院的条件也不好,病房拥挤,环境差。所以看起来,本次的出逃事件似乎是上述肯尼亚事件的翻版。
然而不同的是,本次事件中参与策划、实施出逃的精神病人共有7人(其他30多人都是在这7人得逞后,跟着一哄而逃),这7人全部是经过公安系统送进来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详细]
这种“巧合”带来两个疑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应该是单独作为,也就是说,在这7个精神病人进医院之前,他们互相之间应该没有联系。那么,为何他们进了医院后就“串联”在一起了呢?
或者,如果推翻上述前提,这7个精神病人在被送进医院前就有联系,那么这就更需要解释:他们是怎么联系在一起的?
以下四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
1、触犯《刑法》,经精神病学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但需要住院治疗的。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经精神病学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但需要住院治疗的。
3、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经精神病学鉴定不适宜关押,需住院治疗的。
4、显现出危害社会的风险,经精神病学鉴定,需住院治疗的。
由这样的规则可知,只要公安机关认为一个人有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疗,就可以着手将这个人送进精神病院,而拦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唯一一道程序就是精神病学鉴定。可现实中,这道程序经常形同虚设。郭元荣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如图所示,该公安局仅仅根据一个人言行异常,就“证明”其精神分裂症复发。然后断章取义的引用刑法第十八条(该条款本来是针对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且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情况,可郭元荣行为异常不代表触犯刑法,更没有经过鉴定,根本无从引用该条款。只是该条款有“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字眼,便被单拎出来做“依据”了),就把一个人送进了精神病院。而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医学鉴定呢?根本没有发挥作用。证据是:2001年,“收治”郭元荣的医院曾给公安局写信,提出郭元荣可以回家休养,但是因为公安局没有点头,郭元荣又被“收治”了10年!本来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的医学权威,却成了公安机关的附庸。…
和郭元荣有类似经历的还有徐林东等人。他们因为上访举报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一直寻求出去,甚至多次出逃,最后在媒体曝光下才获得自由。…
藤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魏振光在去年8月著文《藤县当前水库移民上访情况浅析》,指出藤县是广西重点库区县之一,各种水库(水电站)达145座,全县搬迁移民和淹没耕地影响人口296634人。由于补偿标准的问题,移民重信、重访、集体访、越级访、赴邕进京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有藤县访民发帖陈情,称去年10月15位村民代表因水电站建设淹地问题进京上访,结果被强制带走,直接押回藤县公安局大院,15人的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44天。
就在本次精神病人出逃前不久,藤县还发生了村民抗议稀土矿污染的严重群体性事件。可以说藤县的“维稳”压力很大。在压力之下,藤县公安局“严防死守”——2012年该局的工作亮点总结,把“维稳安保工作出色”列为头条,宣称在首都、省会设置工作组化解了多起群访事件,实现了“七个不发生”。
可在藤县如此高强度“维稳”下,难免让人担心也出现“被精神病”的情况。…
面对“被精神病”频发、而真正的精神病人又缺乏关爱的严重情况,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依靠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千呼万唤之下,《精神卫生法》于去年10月出台,就在今年5月开始实施;限制公安机关强制收治精神病人的条款也写进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于今年1月开始实施。似乎精神病人规范收治的春天来了。
然而仔细分析新法,可知前述公安机关决定收治精神病人的四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出现公安机关的权力受到限制——即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且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是否被强制治疗的决定权不再属于公安机关,而赋予了法院。可上访人员一般不会触犯刑法,公安机关依旧可以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显现出危害社会风险”的理由决定对其收治,这种情况下,又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任务交给了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为防止医学鉴定失职,做出相应规定:精神病人对医疗机构一次诊断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二次诊断;再不服,还可以申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仍不服,最终可以诉至法院。该法并对医学鉴定的规范化做出一系列规定。可以说从表面上看,《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确是精神病人规范收治的福音。…
然而正如长期从事精神卫生领域维权的公益律师黄雪涛所言:权利仅停留在立法词语上毫无意义,重要的是成为日常实践。
尽管《精神卫生法》规范了医学鉴定,但这样的规范能否抵得住“维稳”压力还是未知数。毕竟“维稳”由政府主导,而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又由政府领导,一纸法律既不能改变前者,亦不能改变后者。
《精神卫生法》还对关爱真正的精神病人提出一系列措施和要求,那么藤县第三人民医院是否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要求,保障了精神病人的权益,也需要追问。
总之,新法实施后,有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效果如何,从本次出逃事件的发生与处理中应该可以一探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