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雷政富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
2008年2月,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雷政富要求明某借给肖烨人民币300万元。其后,明某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归还了明某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3月,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政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之后,退还的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故认定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烨的300万元属于受贿款项。
此外,证人范某与聂某二人在法庭上做出的关于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的证言,由于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上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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