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多枚印章、贩卖假军用
车牌,近日,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40岁的江苏男子王铁及妻子李艳分别获刑4年半和8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8月间,王铁在王四营桥下,以800元的价格向25岁的北京人夏某(已判刑)贩卖假军用车牌1副。
王铁与妻子李艳经预谋后,于2011年8月以来,在通州区一养殖场出租房内,制贩假公章假证件,李艳帮助贩卖。公安机关接线索后,于2012年6月13日,至该出租房内,将二人抓获,现场起获印章24枚,军以上单位领导机关专用号牌4副及制假工具。经鉴定,起获的印章、号牌均为伪造。
据悉,起获的印章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证件专用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后勤部车管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政治部”等。
另悉,王铁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铁、李艳伪造国家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三项罪名。另外,王铁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构成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
同时,因王铁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朝阳法院决定对王铁予以相应从轻处罚,对李艳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王铁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罚金1000元。同时,李艳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以及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