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优惠劵就餐就不能开发票了?”5月13日,针对市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加强餐饮团购不开具发票行为监管的建议》提案,市地税局召开了政协提案现场办理会。会上记者获悉,我巿将加强对参与团购的餐饮商家的跟踪管理,严查团购不开发票的行为。
市地税局人士表示,经调查,我市餐饮团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消费者在团购网站订餐并支付款项后,由团购网站代收代付消费款项给餐饮商家;另一种方式是团购网站运营商只向消费者收取订座费,消费款项由消费者向餐饮商家支付。
在第一种方式中,团购网站与餐饮商家是委托关系,消费者和网站运营商的关系实际为代理关系。按规定,餐饮商家应就消费者支付给团购网站的部分和超过订餐消费额度直接支付给餐饮商家的部分,一并全额开具发票。团购网站从消费者支付款项中扣除部分或向餐饮商家直接收取的手续费,应视为团购网站提供中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向餐饮商家开具发票。
属于第二种方式的,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收取订座费,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如果对消费者免费而只向餐饮商家收取的,应向餐饮商家开具发票。而餐饮商家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则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市地税局人士表示,不管以什么优惠方式消费,不管消费多少,都可以索要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首次违法并处罚款200元;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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