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受灾且无生活来源等群众发临时生活救助
据四川省民政厅网站消息,为妥善做好“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日前,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期实施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包括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救助期限为6个月。
为“4·20”芦山7.0级地震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发放对象为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者5000元现金。
通知还对做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作出了安排。据了解,为因灾导致的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受灾的原孤老、孤残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6个月;对孤儿按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130元、散居的每人每月678元的标准执行孤儿基本生活费。
通知指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定期补助,凡是在地震中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不受父母年龄限制,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通知指出,对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毁损无房可住的农户,给予每户2000元的自建过渡房补助。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增加每户1000元的补助。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规范严格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行为严肃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