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太极”藿香口服液被“搭便车”
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于1989年开始生产销售藿香正气口服液,并获得相关发明专利,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产品声誉和市场占有率。四川省成都康乐尔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尔公司)于2006年11月注册了“康乐尔及图”商标,2007年申请了“康乐尔-藿香口服液”外观设计专利。因认为康乐尔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液在外包装及装潢上与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非常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太极公司将康乐尔公司及涪陵一家药店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太极公司生产的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为知名品牌,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利。康乐尔公司擅自使用与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和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
“鸭棚子”被抢注,发展受限
“重庆市涪陵区鸭棚子老火锅”是2000年7月成立的个体工商字号,经过多年的经营,在涪陵当地属小有名气的火锅店,但未申请商标注册。原告王某于2004年1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鸭篷子”注册商标。2007年,王某将“重庆市涪陵区鸭棚子老火锅”的经营者何某告上法院,认为其在招牌、订餐卡、店内装潢等方面大量使用“鸭棚子”字样标识,与其注册商标“鸭篷子”近似,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重庆市涪陵区鸭棚子老火锅”是个体户苏某于2000年7月经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2004年10月,苏某将该字号和店内财产整体有偿转让给何某,何某一直经营至今。
法院认为,何某合法取得“鸭棚子老火锅”的字号权和经营权,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并无使用“鸭篷子”注册商标权以取得良好信誉的意图,更无有意搭“鸭篷子”商标的便车误导相关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
MTV音乐作品向KTV维权
2009年,福茂唱片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C大调》、《幻想爱》、《不眠》、《不痛》、《都只应为你》在内的711首音乐电视作品(MV/MTV)授权深圳中音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在中国许可卡拉OK经营者使用,并代为收取使用费或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张某未经中音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歌城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中预置了上述5部作品,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中音公司以KTV歌城侵犯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音公司因授权依法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张某未经中音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安置的VOD歌曲点播机中预置了上述5部作品,并向公众提供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中音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
案例4
“公共图书馆”被诉侵权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依法受让取得了戴延庆(笔名:孤独残红)作品《销魂一指令》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以外的著作权。2007年,三面向公司发现重庆市涪陵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于2006年8月7日至2007年4月24日期间在其网站
http://www.fllib.org.cn上链接了该作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涪陵图书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涪陵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通过链接江西省新余市电信网站的形式在自己的网站中链接了《销魂一指令》的文章内容,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并非是在自己网站中直接占有、存储文章内容,而仅仅是提供了一个狭义的链接服务,且其在无偿提供链接服务时不知道对方网站登载的文章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未隐瞒地址栏中的江西省新余市电信的网址及网络域名,主观上无使读者产生误认的故意,而且涪陵图书馆在接到三面向公司对其发出的《敦促立即支付〈销魂一指令〉等作品许可使用费的通知》后,立即断开了该涉案作品的目录链接服务。综上,法院认定涪陵图书馆在客观上构成对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但其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立即断开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