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女生小铭(化名)在考试中使用手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收缴。考试结束后,在老师办公室等候处理的小铭跳楼致一级伤残。记者4月15日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主城某中学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小铭共计42万余元。
事情得从2010年11月15日说起。当日,在主城某中学读高三的小铭参加语文考试时使用手机,被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手机没收。上午11时30分考试结束后,小铭询问此事如何处理,赖某未明确答复。为此,小铭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12时30分,小铭从办公室的窗户跳下,被送往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后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小铭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后,小铭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她诉称,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对面临巨大高考压力的学生应当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监考老师收走手机后,没有立即对此事进行合理处理,从而造成自己在巨大压力和恐惧下选择自杀来逃避,对此学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辩称,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小铭使用手机并收缴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没有给予心理疏导导致小铭跳楼的说法毫无根据。
渝中区法院一审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收走手机并无不当,但应当对小铭被收走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在小铭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使其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小铭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小铭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4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二审后,驳回了学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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