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今年高考,我市将继续实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优惠政策,少数民族聚居地,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投档。
具体优惠举措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投档,其中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可降低5分投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则优先录取。
此外,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中央部委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同时,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
对于户籍迁入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的考生,明确了迁入时间至高考当年9月30日不足三年的少数民族考生只能享受散居少数民族照顾,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根据考生户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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