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8日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检察机关申请对郎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郎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也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据了解,郎某原是石柱下路镇金彰工业园区一制鞋厂成型车间工人。今年1月9日,因怀疑被害人刘某、冉某等人说自己坏话,郎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冉某面部划伤,将刘某腰部捅伤、面部划伤。案发当日,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长期以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了强制医疗条款,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这一规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郎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郎某实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郎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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