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低保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有了新规。记者3月27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已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重新明确了低保家庭财产超标认定的条件。
“新的认定条件比以前更加人性化。”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漆治建说,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以前的低保条例,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规定为: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最低保障。“这个门槛太低,比方说,目前主城区的低保标准为每月340元,家庭收入轻易就能超过340元,这个条件没有操作性,执行起来如同虚设。”
而新出台的《意见》则规定,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不能享受低保。漆治建举例说,如一家三口均享受全额低保,这个家庭的低保标准为1020元,保障标准的12倍为12240元,则这个家庭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就不能超过12240元。“谁家没个灾、没个病?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为困难群众考虑了一定的预期困难风险金。”
此外,新的《意见》还重申: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均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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