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于1998年制定的《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因条文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将依法修正。3月25日,该条例修正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取消了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
但因作出决定的时间较紧迫,会议只以列表形式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取消,并没有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对相应法规逐步予以修改,《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为最后一个法规。
此次提请审议的《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相关行政审批条文进行了删改,例如,取消“医疗机构开设性病科目审批”、“设置性病专科、门诊、诊所审批”等条文。
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工作人员表示,该条例删除了相关行政审批条款,并非意味着类似项目不需要审批,具体办理程序要按照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该条例修正案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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