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主城区出租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从过去的8年延长为12年。3月22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挂出。
《办法》对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新增了“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的指标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办法》还对第十二条进行了修订,将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过去的8年延长至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
《办法》还新增了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此外,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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