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因犯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贵英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同居。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同年6月10日,张贵英按照周克华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分行分别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同年7月1日,张贵英与周克华一同来到重庆。
2012年8月10日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式手枪枪杀王洪和廖德应,劫得王洪装有现金7万元、手机3部的挎包一个。在逃离现场途中,周克华又持枪击伤中国银行保安马志忠,枪杀铁路警察朱彦超。当日12时许,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劫得的6万元现金交给张贵英。同日,张贵英按周克华的要求,将6万元现金分别存入在四川省宜宾市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月10日至13日间,张贵英多次与周克华联系,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8·10”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装、隐蔽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6时40分,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现场查获周克华随身携带的仿“五四”式和9mm手枪各一支。同日,张贵英在位于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05号附56号2-6的暂住屋内被抓获。
法院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在“8·10”案件发生后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提供口红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窝藏罪;而且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张贵英明知是周克华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还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贵英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贵英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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