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家住冉家坝“当代城”的陈炳华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节后,贷款到手,但陈炳华每天都要接到一些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电话或短信,问他“有资金需求吗?”
陈炳华很纳闷,这些公司怎么知道自己需要钱?
经反复追问,一小贷公司客服告诉他,“从银行了解到这个信息的。”
信息被“出卖” 客户很无奈
银行客户信息怎么会被别人知道呢?
去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了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员工向他人出售客户个人信息,导致银行客户资金被盗,造成损失3000多万元的案例。
与此同时(去年2月至4月间),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了3.2万余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部分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公司。
而在此前(2010年),香港多家银行将60万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给非关联的第三方,被泄露的客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法和家庭地址等。
银行出售客户资料的行为,让很多客户也无奈。陈炳华说,自己问过银行,被对方一口否认,想维权,又没证据。
利益驱动 客户信息可“批发”
银行为何热衷于“出卖”客户个人信息?
“主要是利益驱动。”某银行个贷部总经理胡珂怡说,现在很多咨询公司,做的就是P2P(个人对个人)信用贷款服务。在这个服务平台上,个人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出借,获得利息收益。而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也可以发布贷款需求,获得资金。
如果有人向服务平台贷款,公司要审核申请贷款者的征信情况,以此判断客户能否满足贷款条件。这个时候,咨询公司就得花钱向银行买客户的征信情况。
“这还只是定向收集客户信息。”胡珂怡说,如果咨询公司要招募有资金出借需求的客户,就会向银行“批发”一批有高额存款余额的客户信息,“比如存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个人征信情况,除了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央行查询外,还有一种渠道能够查到,那就是各商业银行系统。但是按照规定,各商业银行是不能私自查询用户征信的。
“如果有第三方代为查询,也必须要有本人的书面授权书。”某大型商业银行行长说,很多银行并没有遵循这一规定。
这位行长介绍,还有一些营销机构,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通过银行购买用户名单,通过征信查询,筛选出有价值的客户,再进行更精准的产品推销。
银行与保险公司“分成”
事实上,“批发”客户信息只是银行牟利方式之一。银行还参与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分成。
江北区市民张绍民就是被筛选出来的一位“幸运者”。
前不久,他办了一张信用卡。“没想到被保险公司盯上了,每天都会接到保险推销电话。”当张绍民询问保险公司是怎么得到自己电话时,保险公司并不讳言,“是银行给的。”
“这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何正超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向银行“拿”到“优质客户”信息,再电话推销保险产品。
据他介绍,由于我国个人信用系统还不完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密的意识还不强;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够,因此消费者常常在某个机构填1份表格后,就会收到众多的推销电话。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与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确存在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交换的渠道。银行只需给保险公司提供一份优质客户信息名单,保险公司就在电话后台推销不同的保险产品,再根据实际销售结果给银行“分成”。
催账公司提成50%
更有甚者,银行还将个人信息卖给“催账公司”,这使更多客户感到恐惧。
2012年10月,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
承载着国家金融稳定使命的银行,为什么要冒险请这些可能会危害到客户安全的追债公司办事呢?
“其实,这是很多银行的做法。”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主任刘宇对记者说,一些客户欠款金额达不到法院规定的起诉金额,银行也无法通过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债。这个时候,一些银行就与追债公司进行合作,“这种‘社会化’的催款方式,比较有效。”刘宇说。
“如果追债公司能够追回欠款,甚至可以拿到追得款项50%的提成。”刘宇说,催债公司为了经济利益还可能出现暴力催债的情况。“但银行一般会要求追债公司在使用过激方式追债时,不得留下可能损毁银行声誉的证据。”
“如果银行将客户的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催债公司’,将是件很可怕的事。”张绍民说,银行泄露个人信息,急需制度性检讨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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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
银行“出卖”个人信息可罚50万元
本报记者 胡勇
近日,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15日起,银行、保险等征信机构,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方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同时,《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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