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生效以来,一年半时间,全国仅审结80余例案例,重庆仅两例,这与层出不穷的各地民工讨薪新闻形成鲜明对比。
一度受到舆论热捧的恶意欠薪入罪何以如此沉寂?是执法者认识不到位,还是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或是操作难度大难以执行?记者就此做了采访调查。
历经9个多月,北碚云计算工地欠薪案终于在年前结案了,包工头冷某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执行,并判处罚款1万元。
加上这一起,全市法院审结的“欠薪入罪”案件仅两起。放眼全国,自“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生效以来,一年半时间,全国也仅审结80余例案例,120人被追究刑责。这与层出不穷的各地民工讨薪新闻形成鲜明对比。
一度受到舆论热捧的恶意欠薪入罪何以如此沉寂?是执法者认识不到位,还是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或是操作难度大难以执行?
入罪第一例 公安曾把案件退了回来
两起被追究刑责的“欠薪入罪”案都发生在北碚。回忆起案件处理背后的故事,北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黎云鸿一脸感慨。
2012年1月29日,正值一年一度的“清欠”高峰期,有农民工投诉,北碚某高档别墅区项目拖欠工资36万余元。由于工资条、结算清单等证据充分,第二天,监察大队向相关劳务公司的3名包工头下达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工资,但3人不为所动。
2月3日,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没想到的是,2月9号,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理由有两个——
一是认为3名负责人仅挂靠劳务公司,均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他们和农民工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构不成“欠薪入罪”需要雇佣双方为劳动关系的前提。
二是认为“欠薪入罪”要有“拒不支付”情节,而监察大队在递交相关证据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公安机关退回立案申请,差点让这起“欠薪入罪”案夭折。“大家一下子懵了。最后通过多方协商,决定仍以‘欠薪入罪’名义移送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然后再由公安追查包工头的责任。”黎云鸿说。
此案于2012年5月审结,法院判决包工头梁某、罗某、邓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分别处以拘役6个月、5个月、5个月,缓刑8个月、7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的刑罚。
从移送到审判 每一个环节都在走“钢丝”
公安机关立案了,欠薪案进入司法程序,能不能判也是个未知数。
备受社会关注的水泥工刘仲凡微博讨薪案件,去年6月被法院一纸驳回。
原因只有一个:刘仲凡所举示的欠款协议书上所载明的欠款性质是人工费,而非工资欠条。法院认定,刘仲凡和装修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既然不是劳动关系,那“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自然也是空谈。
劳动部门是专业行政执法部门,裁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司法部门却裁决不属于……说起这事,江北区人社局副局长黄同勋觉得很无奈,“忙活了几个月,该做的都已经做了。但司法部门不认可,也没有办法……”
这是一起人社部门移送司法后被否决的典型案例。还有一些案件是人社部门没有移送的……
去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来,我市共查处629户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只有9件。客观而言,其中部分案件是可以按照该罪名移送的。
以业内人士的话来说,恶意欠薪案,从劳动部门受理,到移送公安机关,再到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每个环节都在讲证据、讲依据、讲程序,如同走钢丝。只要任一环节“卡壳”,立马前功尽弃。为此,很多案件,不得不按照民事案件调解或强制执行解决。
法律操作难 证据收集也难
“欠薪入罪”,为何有这么多环节“卡壳”?
“主观上,部分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过去,这就容易产生执法不严的现象。”市劳动监察执法总队总队长舒阳坦言,“客观上,欠薪罪名的成立,判定标准很复杂,相关法律操作难。”
在他看来,首先是劳动关系不明确。作为“欠薪入罪”要件之一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本来就不好界定。对此,劳动部门和司法系统的认定有一定出入。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挂靠劳务公司招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这在目前的建筑行业,又是普遍现象,但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权益,劳动部门却要认定他们属于劳动关系。”舒阳叹口气说:“这个环节没理顺,我们移送办理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市高法院相关人士也表示,《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关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欠薪入罪”要件定得过于笼统,处理案件时往往遭遇“标准不清、界限不明”的尴尬。
比如说,“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如何判定涉案人有能力,还是没能力?有些包工头开着宝马、奔驰,还一直哭穷,说拿不出工资!
市人大代表、锦扬律师事务所所长段茂兵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有疑义。法律要求,劳动监察保障部门要下达《责令整改书》给欠薪老板,欠薪老板收到整改书后仍不支付才构成入罪条件。
“里面就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在。”他提到,万一没收到整改书,或是老板跑了,这个前提条件就构不成了。
段茂兵还认为,在“欠薪入罪”案中,证据的不足,也是“欠薪”难以定罪的重要原因。
他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建筑领域不完善的管理方式,导致农民工有时候很难拿出被拖欠工资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司法部门就肯定不会乱判案。”
像治理醉驾一样打击恶意欠薪
2011年,欠薪和醉驾同时“入刑”,醉驾追刑目前全国已有上万例,极大地改善了酒驾醉驾乱象。而反观欠薪,全市只有2例,且都是缓刑。
“要像治理醉驾一样打击恶意欠薪!”这已成为业界的共同心声。
一方面,要在主观上加强执法人员对“欠薪入罪”的认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鹏鹏表示,法律效果好坏,主要依靠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来体现。如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不作为,法院很难查处无良老板。因此,执法部门既不能滥用刑法,也不能一调了之,规避刑法处罚。
段茂兵也有同样想法,“要让法律效果不打折扣,关键还需行政部门与司法系统进行有效衔接。”他建议,劳动者讨薪时不仅要向行政机关求助,还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恶意欠薪行为,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处理欠薪案件中则应注重梳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恶意欠薪案移送到司法机关。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上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解决了部分量刑问题。“但还不够,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司法部门可以多发布案例,对相关量刑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施鹏鹏希望,在多方努力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触及欠薪高压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媒体应加大此类案件报道的力度,营造出像治理酒驾那样的社会氛围,让无良老板不敢恶意欠薪。
在目前已有两例“欠薪入罪”案的北碚,今年年关因欠薪案件明显减少,劳动监察部门清静了不少。黎云鸿说:“希望有更多‘欠薪入罪’案件震慑,让下一个年关,劳动监察部门更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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