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月15日下午,张贵英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
2012年7月1日,两人一同到重庆挣钱。同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实施持枪抢劫杀人。当天中午12时左右,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同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了用于化妆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凌晨6时40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枪击民警,抗拒抓捕,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现场查获仿“五四”和9mm手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仿“五四”手枪系2004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工商银行红五路分理处门口持枪抢劫案及2005年5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三角碑汉渝路214车站南侧人行道抢劫杀人案的作案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犯罪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张贵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贵英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合并执行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张贵英否认与周克华到重庆是为了挣钱,并辩解她在收钱时并不知道周克华给自己的6万元是赃款,直到后来看了新闻后才知道这6万元是周克华抢劫得来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在宜宾与张贵英同居的人以及给张贵英6万元钱的人是周克华证据不足,指控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法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审理,组织控辩双方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证据的证明力等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休庭后,法庭将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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