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审被判15年,法律人士分析量刑轻或与被害人为婴儿有关
夫妻感情失和,丈夫竟逼迫妻子掐死3个月大的亲生女儿都都,而后烹尸灭迹。案发佛山市禅城区红棉新村,参与犯罪的女婴外婆良心不安投案自首,方使这起发生在2006年9月的恶性杀人毁尸惨案得以曝光。
2011年,带着情人东躲西藏的丈夫顾秀华,终于被警方抓获。2013年1月7日,记者获悉,禅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顾秀华有期徒刑15年。
案发难逃良心拷问岳母投案自首
2006年9月29日,沈某一脸惊恐地从佛山回到老家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她告诉老伴唐某,自己的女婿顾秀华,强迫女儿阿艳,将出生仅三个月的外孙女都都杀死了,他们还用令人发指的煮尸来毁尸灭迹。
次日上午8时许,沈某最终受不了良心的拷问,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派出所投案。
根据沈某的指认,民警在禅城区东鄱某河涌打捞出都都的尸骸,不过技术部门无法对打捞起的骨骸进行DNA鉴定。这与尸体长时间浸泡在水里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尸体被煮后,已经完全破坏了DNA结构。
狠心丈夫威吓妻子掐死亲生女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顾秀华是再婚,他和阿艳结婚前,与前妻育有多名小孩,由其抚养。2006年6月23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方医院里,阿艳与丈夫顾秀华的女儿都都出生了,不过顾秀华在都都出生不久,便来到了佛山市禅城区打工。同年8月,阿艳与其母沈某带都都来到佛山,与顾秀华一起居住在禅城区亲仁西路红棉新村内的房子。
来到佛山后,时年25岁的阿艳与大自己两岁的丈夫顾秀华多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顾秀华向阿艳索要分手费,要不到钱就殴打阿艳。2006年9月25日晚,夫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阿艳又被殴打,到了次日凌晨2时许,顾秀华将房门反锁后,竟要求阿艳亲手将女儿都都掐死,如果不照做,他就会杀死阿艳和沈某。阿艳随后被迫掐死了都都。
“他关上房间门,先后拿着菜刀和擀面杖对我说,‘要么你亲手杀死都都,然后去自首;要么我杀死你、你母亲和都都后,自杀’。”阿艳供述。
“我进房后看到阿艳双手掐着都都的脖子,我上前阻拦时都都已经断气了。”沈某回忆道。
残忍烹煮女儿尸体抛入河中灭迹
顾秀华称,见女儿已死,需要毁灭证据才能脱罪,竟提议将都都的尸体烹煮后再抛到河涌中。沈某害怕女儿会因此事而坐牢,虽心疼外孙女被掐死,也只好被迫听从顾秀华的提议。
当年9月26日11时许,阿艳到朋友何某租住的禅城张槎迎定某出租屋,将何某骗去自己家里打扫卫生。随后,阿艳与沈某将都都的尸体装进旅行包里,乘坐出租车来到何某的出租屋。阿艳到张槎一家商店购买了煤气炉、不锈钢煲、煤气瓶、砧板、菜刀、洗洁精、抹布等物品。等阿艳装好气炉后,沈某将尸体放进不锈钢煲内加水煮,后来阿艳先行离开,沈某则留在出租屋内,至深夜时将煮烂的尸体倒进卫生间的下水道,又将剩下的骨头用塑料袋装好,再将煲及现场清理干净。
之后,阿艳与沈某一起将该塑料袋及煤气炉扔进张槎某川菜馆附近的河涌里。
2007年7月2日,禅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艳有期徒刑八年,轻判的理由是阿艳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逃亡改换身份逃亡终在老家落网
在知道了沈某报警后,顾秀华带着自己的情人阿妍开始了逃亡生涯。他骗阿妍说要去东莞工作,两人之后一起去东莞住了一个月,后来又去上海一待就是四年多。
为了掩人耳目,他还花了一万元以“赵义国”的名字办了一个假身份证。此后,以为风声没那么紧,他又回到老家佳木斯市。
2011年9月15日18时许,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的民警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如意饺子馆内抓获顾秀华。
在法庭上,顾秀华声称,案发当天,阿艳说要给女儿都都喂奶,和沈某进了房间,他于是就离开了。等到他回到住处时,阿艳就说她把都都掐死了。至于阿艳为何要杀死都都,顾秀华称是沈某逼阿艳这么做的,目的是想让他们离婚。顾说,自己根本没有威胁阿艳杀死女儿。
禅城区法院认为,从众多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可以看到,阿艳长期被顾秀华殴打,案发当天阿艳在被殴打及威胁的情况下,基于其对顾秀华的性格的了解,被迫掐死女儿是事实。
法院表示,顾秀华明知阿艳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后果,仍胁迫阿艳实施了掐死女儿的行为,事后还与阿艳、沈某煮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疑问杀人煮尸为何只判15年?
法律人士分析,在顾秀华案中,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可能有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可能与顾秀华与都都的血缘关系有关。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一条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考虑到血亲之间的犯罪的特殊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确实影响着罪意,影响着人们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评价。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被告人侵害自己的血亲时,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其次,可能与被害者是婴儿有关。在法律中,杀婴量刑与杀成年人没有区别,即杀婴等于杀人。但是在实践中,比如未婚少女杀婴案,少有杀婴者被判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