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3年,北京、陕西、浙江率先上调
最低工资标准。经调整后,全国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分别是深圳1500元,浙江1470元和上海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15.2元,新疆13.4元和深圳13.3元紧随其后。(1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得益的应该是低收入阶层,为他们维权提供了一项法律依据。但从以往执行情况来看并不乐观,大多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单位的员工工资,甚至年年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这也正是笔者的担忧。作为主体——用人单位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做好准备了吗?作为此项政策受体的企业职工,对工资上调是否能理解透彻,如何维权?
作为工资发放主体,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提高员工工资水平是必要的,只有调整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员工更好地分享企业发展红利,才能实现双赢。
同时应注意到,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提供了向正常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计发工资。
因此,作为受体,企业职工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万不可再逆来顺受。更重要的是,劳动部门要加强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监察执法力度,让劳动者的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发到位才有说服力;对于职工而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拿到手才是硬道理。子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