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2月27日,《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该条例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统计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防止弄虚作假。因此条例对相关领导干部和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得随意篡改统计资料
据了解,为保证统计结果客观公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或者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同时,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条例还制定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如违反以上规定,或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可检举违法行为
条例对统计机构人员自身行为也进行了规定,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篡改、伪造统计记录的行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察机关检举。
对于伪造、篡改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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