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药品、农副产品、能源产品等九类重要商品和服务拟实施价格监测。12月17日,《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共有27条,对价格监测中的政府职责、监测范围、监测方式等都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及公布的活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具体监测项目,明确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办法,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结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项目,选择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常规监测。
在监测范围上,重庆市有九类重要商品和服务将实施价格监测:(一)粮、油、肉、蛋、菜、果、鱼等农副产品;(二)化肥、农膜、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三)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四)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五)汽车、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工业消费品;(六)药品;(七)通讯、医疗、教育、旅游、客货运输等服务;(八)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九)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在监测方式上,《办法》规定了价格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其中,常规监测是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监测为基础进行;应急监测、专项调查以定点或者临时定点监测和阶段性或者一次性价格监测为基础进行。
《办法》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制定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当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有较大幅度波动、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等情况时,应及时实施价格应急监测。此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价格监测信息,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未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等情形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还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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