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2月11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为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市政府于本月颁布实施《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床位,将按1.2―1.7张/千户籍人口的标准配置。
《办法》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按1.2―1.7张/千户籍人口的标准配置,人员编制按乡镇常住人口的1.2‰―1.7‰配置。
《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或独立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全科医生。
此外,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并为辖区内村卫生室免费代购基本药物。
《办法》共有9章47条,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基本职责、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绩效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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