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向老婆借款6万元,在我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这属于借贷关系吗?12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透露,该院对重庆市首例婚内借贷案作出一审宣判: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者不仅要归还6万元本金,还要支付利息。
2008年5月,家住渝北区的李女士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4万元。同年9月,她与刘先生登记成为夫妻。2009年2月,因生意上的事,刘先生向老婆借款6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月息2%。
日前,李女士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李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刘先生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双方在“借款”时是夫妻,但法律没有禁止夫妻间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夫妻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李女士借给刘先生的6万元是其婚前自有房屋抵押的贷款,属于个人财产,有权出借,加之刘先生出具了借条,故李女士要求前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应当支持。
“夫妻关系对经济纠纷并非完全‘免疫’。”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即成立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