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地下室竟被改成33间小屋出租。北京某纺织厂将
承租人杨女士告上法庭。
丰台法院上午通报,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纺织厂补偿被告改建、装修款9.8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告北京某纺织厂诉称,2009年4月22日,该厂与被告杨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总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杨女士使用。
合同签订后,杨女士却擅自将承租房屋改建成33间,并将房屋用于招揽住户对外转租经营。
被告的上述行为既没有事先取得原告同意,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审批手续。且33间小屋单间面积极其狭小,条件恶劣,存在极重大的安全隐患。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限期整改,不能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自己,知道是用于经营,并允许装修、改建。现在已经使用两年,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
杨女士称自己确实无营业执照,就是转租给他人居住,次承租人与自己无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定期维修的。
杨女士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单位对扩建及装修工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现被告未取得营业执照,用于旅店经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从事旅馆经营(转租行为),原告应当知道,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认可,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被告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应予准许。
被告应当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原告。对于被告的装修、改建费用,原告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腾退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改建、装修补偿款9.8万余元。(法制晚报 曹蕾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