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0月1日,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透露,根据《规定》,重庆也将在食药监部门网站主页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向全社会公布。
七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据悉,符合以下情形,都将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相关证书的;三是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是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是因其他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官网将建“黑名单”专栏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根据该《规定》,重庆市也将在食药监部门网站主页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向全社会公布。“黑名单”专栏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对“黑名单”中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药监管部门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而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将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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