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出台政策扶持养老机构 新增床位可获4000元补贴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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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10 13:49
8月31日,重庆日报刊登《养老院在机遇面前徘徊》一稿,引起社会对养老机构的关注。9月7日,记者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下称《意见》),为重庆市养老机构发展带来了一场及时雨。
新增养老床位可获补贴
《意见》规定,从今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将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市财政将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
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
同时,市政府还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机构,也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有保障
《意见》还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养老设施建设同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
此外,《意见》还推出了一系列税费优惠。
具体来说,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配备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在《意见》中,市政府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
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老人中凡参保的,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
另外,一些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老人年岁大了,难免磕磕碰碰,这给养老机构带来很大的隐患,一些民办养老院遇到类似纠纷,甚至出现赔不起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中明确指出,将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以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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