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5万元的货品邮丢了,快递公司以未选择保价服务,只愿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记者8月22日从市一中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市民张先生损失2.5万元。
快递件丢了,赔偿金额成焦点
张先生在江北区经营一家科技公司,2009年,他从武汉的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款控制面板,后由于该货品不符合要求,双方诉至法院。根据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控制面板退还给武汉的卖方,对方收货后返还2.5万元货款。
“当时考虑到方便,就选择快递方式寄送。”据张先生回忆,2009年7月15日,他委托我市一家快递公司,将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快递至武汉的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直到7月27日,武汉卖方仍未收到物件。张先生询问快递公司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
为此,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表示,张先生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最多赔350元。
2010年7月,张先生的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并索赔2.5万元。
法院不认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
我市法院一审、二审后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足可以认定快递的物品系控制面板。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因此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最终,市一中院驳回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由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张先生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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