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销一张价值70元的手机储存卡,竟然向某未成年人复制淫秽视频一百余个,日前,房山法院依法认定颜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其犯罪所得70元。
颜某在房山区西潞街道某小区底商开设了“某某电脑服务部”。2010年8月4日下午,17岁的小杰来到店内购买手机储存卡。颜某拿出一张卡推荐给小杰,小杰问了价格后,认为70元有些贵。为了推销商品,颜某提出可以附赠“好看”视频,小杰同意。颜某遂用店内的电脑向一个2G储存卡中复制了137个淫秽视频文件,以70元的价格将卡卖给小杰。
几天后,小杰手机中的淫秽视频被家长发现,颜某被传唤到案。“我哪知道他不到18岁!”颜某称其在为小杰复制视频时,并不知道小杰未成年。经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颜某的电脑主机E盘内还存有淫秽视频文件1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