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马路救人 紧急避险还是妨碍交通
近日,广东佛山市16岁少女李舒舒在冲上马路救一名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时,右脚被碾压骨折。这位打工妹的行为在网民眼中是见义勇为,而顺德区交警部门却认为她“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这起判断迥异的交通事故,引发了社会热议。
顺德交警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女童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和第64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是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很多网民对顺德交警的责任认定表示不解、甚至质疑,“难道为了自己不违法,要眼睁睁看着别人失去生命?”有的网民则担心,这种无情的认定会再一次成为鼓励世人冷漠的反面案例。
有报道称,顺德交警曾用其官方实名认证的微博回应一名网友,请他“一分为二看问题,假设您去餐厅吃饭,您的衣服掉地上了服务员帮你捡起来,那么他提供的饮食里面就可以有一只苍蝇吗?社会正气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这二者貌似对立实则统一。”
但是,记者在发稿时,并没有在顺德交警的官方微博中找到上述内容,最近一条的更新时间是在7月31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坤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交管部门的执行是合法的。道德和法律相冲突时,应该要按照法律规定。但对见义勇为者和受伤者,应该给予道德上的肯定和其他方面的帮助。”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三种情况,即一方全责,一般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方承担70%;还有是同等责任,承担50%。
不过,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发微博称,李舒舒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应该免责。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特点就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又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的姚俊青律师认为,李舒舒在当时的情况下,救人行为正是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紧急避险,应该免责。
姚俊青表示,交管部门认为李舒舒妨碍交通安全的说法并不合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有过错,显然,她为了救人横过马路并不是过错行为”。
有报道称,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已责令佛山顺德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