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劝阻义务应担责
她与张自成一共喝下了10瓶(二两装)二锅头,2人都喝醉了,后被送到住处。
医院在未经病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让其离开医院,有一定责任。
受朋友邀请,一女子赌气喝白酒,与朋友一共喝下10瓶二锅头。让人没想到的是,该女子第二天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与死者一同喝酒的酒友、医院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7月29日,(四川)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酒友被判赔7万元,当事医院赔4.7万元。
事发
女子喝白酒第二天醉死
卯昌贵是云南省昭通市人,生前一直在成都温江某养身堂工作。去年1月18日晚,卯昌贵受朋友张自成的邀请,到温江区凤溪大道中段一家火锅店就餐,和张自成的朋友一起喝酒聊天。
吃饭期间,卯昌贵心情不太好,就赌气喝闷酒。直到酒席结束,她与张自成两人一共喝下了10瓶(二两装)二锅头,二人都喝醉了,其朋友分别将他们送到了各自的住处。
次日下午,卯昌贵的朋友舒昭富在“养身堂”找到她时,她仍然醉得人事不省。舒昭富立即将卯昌贵送到成都市某医院治疗。因为醉酒,卯昌贵闹得同房病人不得安宁。为了不影响他人,舒昭富签字提前将卯昌贵带回到住处。
到家12分钟左右,卯昌贵昏迷,经120医生现场抢救1小时后,卯昌贵死亡。
事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卯昌贵为小叶性肺炎合并乙醇中毒死亡。
宣判
死者和酒友都有责任
由于当事人张自成是资中人,事后,卯昌贵的父母和儿子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起诉张自成、成都市某医院、舒昭富,要求三方共赔偿50余万元。
7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卯昌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赌气大量饮酒,醉酒导致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卯昌贵和张自成系朋友关系,案发当天,张自成未劝阻,致使卯昌贵醉酒负有一定责任。卯昌贵醉酒后,张自成未尽到帮助、照顾、扶助义务,没有采取救助措施,也有一定过错,与卯昌贵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外,住院期间,医院在未经病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让舒昭富带患者离开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加重、恶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舒昭富作为死者朋友,本是在无偿帮助,但在此过程中擅自作主,让患者离开医院,中断治疗,对患者的病情加重、恶化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三被告之间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被告张自成应承担15%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成都市某医院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4.7万元;舒昭富承担5%的责任,赔偿2.3万元。
律师解析劝酒人要承担责任
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强表示,酒桌上劝酒行为不当容易引发纠纷。李国强提醒说,“当事人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当事人酒量有限的情况下,因为劝酒造成当事人醉酒或者受伤,比如醉酒后的交通事故、醉酒驾车、醉酒摔倒受伤等,根据过错责任,劝酒人与当事人出现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除了当事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外,劝酒人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何成康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