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记者从重庆煤监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将停建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设计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瓦斯超限也将被关停。
根据《意见》,我市对高瓦斯矿井大幅提高了准入门槛,要求“十二五”期间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设计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此外,我市将实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经过评估后,凡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将不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则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则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按规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同时,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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