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发出首份“禁止令” “相对不起诉人”将相对不自由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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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03 13:41
“禁止进入任何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禁止每天晚9点后,无事在大街上闲逛;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6月29日,黔江区检察院对涉嫌抢劫的李生(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发出了首份禁止令。
案发时,李生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抢得财物较少,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黔江区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作出了以上为期3个月的禁止令决定。
此案检察官表示,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实行禁止令,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这有利于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监管,促进其改过自新。而相对不起诉决定属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范围,为此,黔江区检察院探索制定出台了《对部分相对不起诉人实行禁止令工作意见》。李生案,正是该意见出台后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检察官表示,主要委托其父亲李某和班主任熊某监督其执行禁止令的内容。在禁令期限内,“相对不起诉人”李生必须每月向该院提交一份当月遵守禁止令内容及学习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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