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可能被处以3万元罚款。5月27日,《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但单位或个人处置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市民可直接通过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留言,或邮寄信函至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还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到
faguiyichu@126.com,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