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巴渝儿女创造了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重庆市正着手立法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5月23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有效利用
“川剧、蜀绣、川江号子、重庆漆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建设有重庆地域特色文化的基础和源泉。”市文化广电局局长汪俊说,近年来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重庆市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9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2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78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325人;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714项,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1276人。
汪俊表示,还有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许多珍贵文献和实物毁弃、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有关传播、传承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增加操作性、可行性。此外,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程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性开发利用也需要引导。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表示,制定该条例,正是要促进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有效利用”。
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共5章40条。其中,详细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等。
公共文化机构,如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详细规定了认定程序和规范
条例草案对市和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提出重庆市将建立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文化部门提出建议,将某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
条例草案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名,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再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当项目通过审核后,文化主管部门要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文化主管部门将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和开发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后,对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也作出了规定。
其中,文化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资助经费,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和传承基地建设,指导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等。
条例草案提出,以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为基础,鼓励规范、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例如,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优惠”等。
对违规开发利用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在开发利用中未保持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文化内涵、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样,对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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