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因超范围使用化学品“保鲜”30吨蕨菜,武隆县农民李大钊等3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市三中法院一审判处1年2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3至6月,被告人李大钊、卢均红、陈岭从贵州购进30吨蕨菜后,为使蕨菜更加新鲜,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兑水加以浸泡。蕨菜被运回重庆的途中,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截获。经鉴定,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5g/kg,远超《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要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小于或等于0.05g/kg的规定。消费者如果食用这种蕨菜,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同年7月1日,李大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李大钊等人在生产用于食用的蕨菜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得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用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李大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卢均红、陈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