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14件象牙制品回国 一男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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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10 13:27
在国外打工期间,男子唐某购买了14件象牙制品,欲偷偷带回国。5月9日,唐某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站上市一中院被告席。
1975年出生的唐某老家在四川安岳县,只有初中文化的他,2007年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中印合资公司工作,因工作原因,同年被派往公司设在尼日利亚的分部做厨师。
2007年至2012年1月,唐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购买了14件象牙制品,包括2件扁圆锥体的象牙制品,7件圆形手镯,2件“方章”料,3件月牙形雕件。
2012年1月17日,唐某将2件扁圆锥体的象牙制品分别装入两个酒盒中,其他的象牙制品装入牛皮纸袋和黄色塑料袋中,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从尼日利亚经卡塔尔转乘航班带回重庆。次日,唐某入境时被重庆海关查获。经鉴定,14件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加工而成,累计重量达2.63公斤,价值人民币近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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