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该《暂行规定》不仅设置了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目录,还明确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以往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只获得采购合同的很小部分,它们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市财政局特制定了这个扶持政策。
《暂行规定》明确,各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也就意味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
小微企业可进行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工本费减免、融资服务和付款周期等优惠。在政府采购中,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也应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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