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驾被判处拘役1个月,男子何某服刑期满后出来不久,又重蹈覆辙。记者4月26日从江津区法院获悉,何某又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25日,何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人行驶到106省道白沙屠宰场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何某虽然在这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在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罪,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