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职务犯罪两年查处422人 检察机关走进民企支招预防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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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13:24
4月13日,重庆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共同召开“助推民营经济、服务科学发展,检察机关走进民营企业”座谈会。检察官以案说法,为企业健康发展支招。
民企人员职务犯罪增长迅猛
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是指民营企业中对企业事务和企业财务负有管理权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
据通报,民营企业已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灾区。2010-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88件422人,其中,职务侵占案163件284人,挪用资金案42件47人,商业贿赂案83件91人。
检察官表示,由于作案手段相对隐秘,案发时间较长,且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案发后,其损失往往无法挽回,因此,该类犯罪对企业本身的伤害远超一般的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
“三分三清一落实”应对资金挪用
民企人员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何在?检察官以案说法,进行了深入剖析:管理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人员录用不严谨等。
从挪用资金案的特点来看,犯罪主体多为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在查处的一起案件中,蒋某系我市某建筑总公司财务科科长,邹某系出纳。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两人多次从公司挪用资金497万元用于炒股,由于股市亏损造成公司账面缺口越来越大,蒋某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时,仍有360万元未归还。
“当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如囊中取物,拒绝诱惑就会很难。”检察官分析说,从案件来看,作案手段异常简单,财务制度不健全给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为此,检察官建议,完善财务会计监管等制约机制,做到“三分三清一落实”,即会计与出纳分开、经办与审批人分开、管理费用与经营费用分开;每一笔资金来源清、用途清、去向清;财务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落实。
企业关键岗位须完备监督制约规章
从案件特征来看,企业管理松散、操作不规范,是滋生底层职员职务犯罪的温床;制度缺失、监督乏力,是公司中层职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而机制不全、权力失控,是诱发高管职务犯罪的根源。
检察官举例说,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社会闲散人员袁某、胡某、胡某之弟(我市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合谋从胡某之弟工作的水泥厂盗卖水泥,三人分别找到厂内其他人员,包括保安部、生产部主管、出厂水泥主管、地磅房、发货室、门卫、水泥罐车驾驶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数十人,采取罐车进入厂区后虚假过磅不计量等方式,作案99次,盗出散装水泥143车、6300余吨,价值197万元。该案仅被捉获的嫌疑人就有48人。
“企业为防止犯罪,专门设立了内部保安和外聘保安双重巡查制度,但各个环节均被打通。”检察官表示,要重视监督职业机制的建立,关键要重视两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对关键岗位要制定完备的监督制约规章制度;二是对相关制度切实执行,不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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