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今年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八大,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刊从即日起开设“迎接十八大文萃”专栏,主要刊发党的理论、党的组织、党代会、党的历史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注重挖掘鲜为人知的历史细节,展现党代会发展变化的具体脉络,旨在充分认识党代会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为召开十八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稿件长短不拘,但要有新意和可读性,且具一定史料价值。欢迎投稿!
“总书记”即“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也称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从党的组织制度发展史来看,党内最高领导人的职务并非一开始就称“总书记”,而且,“总书记”也并非党的最高领导人的专称。“总书记”最终确立为党内最高领导人的职务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陈独秀是“一大”到“五大”时期的党内最高领导人,但他在“一大”上被选举担任最高领导人时的职务并不是“总书记”
在党的早期历史上,陈独秀无疑是第一位党内最高领导人,而且是“一大”到“五大”时期的党内最高领导人。但是,对于他的领导职务的具体称谓,一般人并不十分清楚。长期以来比较笼统和流行的说法是:陈独秀是“一大”选出的首位“总书记”;陈独秀是“一大”到“五大”的五任“总书记”。实际上,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在陈独秀担任党内最高领导人的六年中,随着中央领导机构的变化,党内最高领导人的职务称谓也发生了多次改变。具体情况如下:
1921年7月“一大”召开时,全国只有党员50多名,鉴于党员数量少和地方组织尚不健全的情况,所以会议决定:暂不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只设立中央局作为中央的临时领导机构。大会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组成中央局,选举陈独秀担任“中央局书记”。
1922年7月“二大”时,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并选举陈独秀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1923年7月“三大”仍选举陈独秀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1925年1月召开的“四大”选出五人组成中央局,中央局决定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出现把最高领导人的职务称为“总书记”。“四大”党章对“总书记”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指出:“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中央及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总书记”的职责就是总理全国党务和召集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1927年4月召开的“五大”选举
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央委员会,并选举陈独秀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27年6月以后,由于“大革命”遭受严重挫折,党内绝大多数同志对陈独秀的领导越来越不满。7月12日,根据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指示,陈独秀从此离开中共中央最高领导岗位。随后在汉口召开的“八七会议”上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其中规定:在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由中央临时政治局执行中央委员会的一切职权。会议选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1927年8月9日,中央临时政治局第一次会议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为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此,瞿秋白成为中央临时政治局的主要负责人(在一些著作中也有把瞿秋白称为“总书记”的说法。但是,至今没有发现有关会议档案资料证明“八七会议”设立“总书记”职务,故称瞿秋白为“总书记”,实际上是一种习惯称谓)。
●从“六大”以后到“七大”期间,党内最高领导人发生了多次变化;“主席”成为党内最高领导职务
1928年7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会上,工人出身的向忠发被选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主席。由此,党的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主席”这个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但实际上,向忠发没有能够起到党内最高领导人应有的作用,实际主持和负责中央工作的另有他人。此后至“七大”,中央领导机构和党内最高领导人发生了许多变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次:
第一次是1931年6月向忠发被捕后,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人受到极大威胁,9月间,根据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提议,在上海成立了由博古(秦邦宪)、张闻天(洛甫)、康生、陈云、卢福坦(后叛变)、李竹声(后叛变)六人组成的临时中央政治局,博古、张闻天、卢福坦三人任中央常委,“博古负总的责任”。
第二次是1934年1月临时中央召开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书记处,博古、张闻天、周恩来、项英为书记处书记,“博古仍为中央主要领导人”。但是,关于博古的职务,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博古从这次会议开始担任的是“中央总书记”。
第三次是1935年1月召开的遵义会议,改组了中央领导机构,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常委中再进行适当的分工。此后,在红军转战途中,“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决定由张闻天代替博古负中央总的责任(习惯上也称之为总书记)。”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张闻天的职务问题,近年来有学者列举出大量的资料证明:遵义会议后张闻天代替博古担任的是党中央“总书记”。
第四次是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193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王稼祥回国。7月初,王稼祥回国前,季米特洛夫在接见他和任弼时时明确表示:“在中共中央内部应支持毛泽东的领导地位。王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不应争当领袖。”在9月14日至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王稼祥传达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季米特洛夫的意见:在中共中央领导机关中,要以毛泽东为核心解决统一领导问题,中央领导机关要有亲密团结的空气。会议决定由毛泽东代表中央向全会作政治报告。9月29日召开了被毛泽东称为“决定中国之命运”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会议批准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
第五次是1943年3月政治局会议。会议决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讨论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1945年4月至6月召开的“七大”,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在七届一中全会上,毛泽东被选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自此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央委员会主席”成为党内最高领导职务,都由毛泽东担任。
●“十二大”党章关于中央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决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
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后,党内最高领导职务又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1977年8月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华国锋为“中央委员会主席”。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选举胡耀邦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同意华国锋辞去“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主席”。这样,在一个短时期内就出现了“总书记”和“主席”并存而且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
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关于中央组织制度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关于为何出现这个变化的问题,1982年9月13日胡乔木就此回答新华社记者时指出:“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很明显,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主席制度和总书记制度如果同时存在,在国内外实践的结果表明,往往或者总书记有名无实,或者主席有名无实。因此,同时实行这两种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当主席和总书记由一人兼任时,这样就更没有理由了。”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至此,“总书记”作为党内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正式确立起来,这一制度延续至今,并不断完善。
●我党一直重视强调和实行集体领导;“总书记”虽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但并非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从以上我党组织架构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我党实行的“总书记”制度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这里特别强调和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从历史上看,党的最高领导人基本上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而且多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紧密相关。特别是在党的早期历史上,党内最高领导人都由大会直接选举或决定,陈独秀就是这种情况。当然,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也出现过党内最高领导人的产生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不大的情况,如瞿秋白、博古、张闻天就是如此。此后,随着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和组织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书记”最终成为党内最高领导职务,并都须经过选举产生。对此,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其二,1956年9月召开的八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样就出现了“主席”与“总书记”并存的状况(后来又曾出现过这种状况),但这时的“总书记”并不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事实上,八届一中全会设立“总书记”是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决定的。毛泽东说:“中国的秘书长就相当于外国的总书记。他建议由邓小平担任总书记,说秘书长改当总书记,就是中国话变成外国话。”因此,邓小平担任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实际上相当于过去党内的“中央秘书长”,负责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
其三,“总书记”虽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但并非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我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一直重视强调和实行集体领导。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因此,“总书记”并非凌驾于党的中央组织之上的最高机构。从“十二大”起的历次党章都对“总书记”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即“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在党的历史上,由于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历史地位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因此在他担任党内最高领导人期间,一度出现了个人过分集权、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党的中央组织之上的状况,产生了个人崇拜的不良风气,给党内民主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鉴于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从“十二大”以后历次党章中都写明:“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汪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