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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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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22 14:25
昨日,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常委会审议。为了贯彻《物权法》提出的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保公民财产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在重庆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为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夯实基础
据了解,《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人士介绍,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国土资源部与重庆市也签订了部市备忘录,在重庆市试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同时,为加快推进“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居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在统筹城乡、发展“三农”方面的重要作用,也需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夯实基础。
因此,二次审议稿在附则中增加了“本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
根据去年11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意见,二审稿在其他地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例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予以细化。
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提出,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第一次审议稿中提出的“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享有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必须公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认为,草案规定与公证法的规定冲突,且加重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该条款。
此外,在实践中,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因为开发商消亡的原因不能办理分户权证,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
二次审议稿则规定“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可以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登记。
目前该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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